通訊員 蔡艷
“沒想到我能這么快拿到賠償款,你們真是為群眾辦實事的貼心人。”日前,一位當事人黃某某來法院領取了她的賠償款,并連聲感謝當時負責調解該案件的兩位調解員。據悉,她起訴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在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調解員的順利調解下,雙方達成了限期履行調解協議。
無證駕駛致人受傷 司法所多次調解無果
被告彭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汨羅鎮李家坪村路段,恰巧與原告黃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黃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黃某某在瀏陽市骨科醫院入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經司法鑒定認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為了解決這起交通事故引發的矛盾,鄉鎮司法所曾多次出面調解,均未達到和解的效果,故黃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彭某某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83700元。
訴前調解化解糾紛 協商賠償金額遭拒
立案工作人員在審查案件材料時,認為該案有很大的調解空間,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遂轉至訴前調解,希望將矛盾化解在源頭。黃某某聲稱司法鑒定機構認定自己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要求彭某某能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后續費用進行賠償,彭某某辯稱黃某某提出的誤工費用達到12萬余元,誤工費太高,故對黃某某提出的索賠金額不能接受,調解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希望兩方都能作出讓步,經過近1小時的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金額還是不能達成一致,該案進入訴訟程序。
合力調解釋法明理 現場履行雙方皆歡喜
在訴前沒有調解成功的情況下,該院干警對黃某某和彭某某送達了開庭傳票及告知了相關權利義務,并安排開庭時間進行了第一次庭審,承辦法官認為該案還有調解的可能性,再次與調解員商議,希望該案能夠調節結案,調解員對雙方當事人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模式,調解員先做黃某某的工作,抓住案件的關鍵點,希望黃某某能降低自己的賠償標準,如果該案直接下判,賠償金額可能達不到預想,到時則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在調解員的耐心勸說下,黃某某松口同意如果彭某某能在5日內一次性支付賠償款,便愿意放棄部分訴求,降低賠償標準;承辦法官再做彭某某的工作,釋明其中相關法律法規,分析個中利弊,能同意黃某某一次性支付賠償款的方案,經過近2小時的耐心勸說,彭某某表示只是黃某某放棄部分訴求,賠償款一定會一次性支付到位。最終雙方達成了限期履行的調解協議,由彭某某給付黃某某賠償款本金8萬元,并于2021年8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
在案件調解的第二天,原告黃某某就拿到了被告彭某某的賠償款8萬元,雙方握手言和,這才有剛開頭的那一幕。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